第一条 目的依据
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及归档工作,确保档案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、安全和有效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,结合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(单位)承接的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项目,包括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所产生的代理资料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及归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;
(二)谁代理、谁归档,确保档案与采购活动同步;
(三)分类科学、组卷合理、编排有序、目录清晰;
(四)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,内容一致;
(五)便于查阅、利用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管理职责
(一)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归档制度、监督指导和集中保管代理档案;
(二)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分类组卷和移交归档;
(三)项目负责人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完整性、真实性、及时性负直接责任;
(四)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验收、登记编目、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。
第五条 分类组卷要求
政府采购代理资料按项目进行组卷,即一个采购项目(含分标段、分包的,以最小采购单元为卷)组成一卷或若干卷。每卷资料按采购活动流程和文件性质分类排列,一般分为以下类别:
(一)采购前期文件:包括采购需求、采购方式选择、采购计划、委托代理协议等;
(二)采购文件:包括招标(谈判、磋商、询价)文件及其澄清、修改文件等;
(三)采购公告与公示:包括各类采购公告、变更公告、结果公告等;
(四)响应文件:包括供应商提交的投标(响应)文件及其电子文档;
(五)评审文件:包括评审专家名单、评审标准、评审过程记录、评审报告等;
(六)定标(成交)文件:包括中标(成交)通知书、采购结果确认等;
(七)合同与履约文件:包括政府采购合同、验收报告、履约保证等相关文件;
(八)质疑与投诉处理文件:包括质疑答复、投诉处理决定等;
(九)其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。
卷内文件按照采购活动时间顺序或逻辑关系排列,正文与附件合并排列,批复在前、请示在后,结论性文件在前、依据性文件在后。
第六条 归档要求
(一)代理项目完工后,项目负责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或履约验收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,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;
(二)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单,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;
(三)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,电子文件应符合档案管理相关标准,确保可读、可用、可追溯;
(四)归档资料应字体清楚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,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应附文字说明;
(五)会计档案、人事档案等不属于本制度归档范围的,按相关规定另行管理。
第七条 排列编目
(一)卷内文件应标明页码,填写卷内文件目录,主要责任者、文号、题名、日期等应清晰准确;
(二)备考表应标明卷内相关情况说明、立卷人、检查人、归档日期等;
(三)案卷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、采购方式、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开标时间、归档日期、保管期限等;
(四)保管期限一般为: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永久保存,一般性文件定期30年或10年保存,具体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档案利用
(一)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,应填写查阅申请单,经批准后方可查阅;
(二)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,并履行审批手续;
(三)档案一般不得外借,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,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,办理借阅登记,并按期归还;
(四)查阅档案时不得撕毁、涂改、污损、拆卷、抽换或擅自复制,涉密档案按保密规定管理。
第九条 保管与销毁
(一)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室(柜),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虫、防光、防盗等工作;
(二)电子档案应备份存储并定期检查,防止数据丢失、损坏;
(三)到期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,经批准后销毁;销毁时应编制清册,由鉴定人、监销人签字,并在指定地点销毁,不得出售或作其他用途;
(四)补充归档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并调整相应卷册和目录。
第十条 附则
本制度由本单位(档案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部门)负责解释。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