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预算单位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,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质量,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加强代理机构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
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连接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重要桥梁,其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、公正性和效率性。加强代理机构使用管理,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,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,是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的有效手段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代理机构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切实采取有效措施,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提质增效。
二、规范采购人委托代理行为
(一)依法依规选取代理机构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,结合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、执业能力、信用状况等因素,自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代理机构,不得干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。
(二)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范围。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,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、内容、期限、双方权利义务、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事项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应当清晰明确,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。
(三)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。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,不得因委托代理而转移或放弃应承担的责任。采购人应当对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,对采购需求的确切性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负责。
(四)建立代理机构使用评价机制。采购人应当建立代理机构使用评价机制,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、执业水平、履约情况等进行客观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。
三、提升代理机构执业服务水平
(五)加强内部管理。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操作规程,明确岗位职责,加强人员培训,提升专业素养。要配备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,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。
(六)依法依规执业。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,不得违规收取代理费用,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,不得泄露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评审情况,不得篡改采购文件和评审记录。
(七)提高服务质效。代理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,在采购需求编制、采购文件制作、评审组织、合同签订等环节提供专业化服务。要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,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。
(八)加强信用建设。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公开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,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。
四、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
(九)完善名录登记管理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,规范名录登记条件和程序,对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、从业人员、业务开展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。
(十)强化日常监管。财政部门应当通过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、专项检查、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,加强对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(十一)推进信用评价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,记录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和信用信息,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。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,营造诚信执业的市场环境。
(十二)加强行业自律。鼓励代理机构成立行业协会,制定行业规范和执业准则,加强行业自律管理。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、经验交流等活动,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。
五、保障措施
(十三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工作,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工作总体布局,明确责任分工,抓好贯彻落实。
(十四)加强协调配合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形成监管合力。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供应商等各方主体要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。
(十五)加强宣传培训。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,提高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。要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
(十六)严格责任追究。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对代理机构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,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请各单位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反馈。
[财政部门名称]
[日期]